示威人數政治學:5萬、15萬還是25萬?

(發起「反多元成家法案」的下一代幸福聯盟提供給媒體的1130凱道空拍照)

每次以「政策或修法」為主要議題的示威遊行,主辦單位和警方都會很注重來參加的總人數,同時注意人數的還有政府、立法院和媒體,搭舞台的主辦單位通常會把來的人數膨脹1.5倍到6倍不等,好在宣布的時候鼓舞參與者士氣並向「在乎選票」的政治人物喊話。

警方宣告的人數則要看該縣市執政首長的立場,屬於站在執政立場的遊行就幫忙膨脹人數,反之則縮減向媒體通報的人數,「警方看政治立場匯報示威人數」這招不唯獨國民黨在台北執政會這樣幹,阿扁時代的台北市警方也會這麼做。

所以,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下福盟)宣稱在2013/11/30的凱道有「30萬人」站出來(常跑街頭運動的幾位記者聽到這個超級膨風數字在現場忍不住爆笑),警方向媒體匯報的人數依四大報的報導從5萬10萬15萬都有,到底現場有多少人呢?來用1985聯盟號召的803白衫軍送仲丘的照片比較看看:

(2013年803白衫軍的銀十字勳章/Jack Sun攝)

「803白衫軍示威」,當晚警方也一樣對媒體說11萬-12萬(名嘴唐湘龍便用這個數字哇哇大叫),主辦單位則宣布有25萬人,常跑街頭運動的資深記者私下討論認為真實人數大約20萬人,看「銀十字勳章」照片,現場人身密度明顯比「1130下福盟」要擠很多,1130行動的景福門後方到舊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呈現「走來走去」的流動空間而顯得鬆散,仁愛路這段幾乎沒人,在這兩處的人數與「803白衫軍示威」完全沒得比。

而在中山南路景福門到國家圖書館這段,根據現場記者的繞行觀察,「1130下福盟」糾察隊人牆把捍衛婚姻平權、力挺同志成家的團體,阻擋在國家圖書館大門開記者會,也就是「1130下福盟」參與人潮並未踰越國圖大門,但「803白衫軍」則是一直到愛國東路和中山路口都還有人,晚到而擠不進去主場的人們只能群集自由廣場聽著遠方傳來的聲音,用手機看凱道轉播。「803白衫軍」人潮密度之高居近10年街頭運動之冠,看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的照片更清楚。

20-25萬人的「803白衫軍示威」被國民黨執政的台北市警方說成11-12萬人,那同樣被說成10-15萬人的「1130下福盟」真實人數到底有多少人呢?主辦單位宣稱全台動員700台遊覽車,以每台45人計算為31500人,加上台北搭捷運、公車前來的人數,用現場密度和資深記者對街頭運動的觀察人數推估,大約在5萬-6萬人。

(20131130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示威場景/攝影/關魚)

日本小說家有川浩的成名作【圖書館戰爭】描述「大人爭吵必殺技四招」:其一「先處理自己的弱點」、其二「人多力量大。只要人數一多,意見就能變得有價值起來」、其三「要巧妙運用表面功夫」、其四「要和敵人設下同等的人數充場面,否則會有所不利」。

在台灣的政治和媒體環境中可以改寫成「示威聲勢必殺技四招」:

「先誇大對方的弱點並抹黑對方的訴求和名聲」、「人沒那麼多的時候要厚臉皮膨風」、「要巧妙運用幕後黑手(例如執政黨人脈)的優勢」、「花超過500萬元登動員廣告、耗資近千萬元包租各地遊覽車來凱道、搭建百萬級豪華舞台也不手軟」,然後玩弄文字遊戲自稱「多數弱勢」,完全扭曲弱勢的真正定義原是「生活困難的弱者群體」,「因競爭力不足、適應力不佳、缺乏某些生活能力或環境因素,而遭受不同程度的壓抑、剝削或不平等的對待,以致較無創造財富的能力,社會地位低,無權、無勢、無人脈關係、無投票權,在社會被標籤化及歧視。

(20131130「伴侶盟捍衛婚姻平權」公民論壇場景/攝影/關魚)

民主憲政國家的體制基石,在於「憲法保障普遍基本人權」,為了讓各國弱勢者不因社會經濟階級和各種自身條件的薄弱,被排除於法律保障平等之外,聯合國在1948年便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明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個人基本權利不可用多數決剝奪,早已是最基本的民主常識。例如基督徒在台灣信仰總人數的比例相對於佛教和道教是極少數,但全民也不能因為對某些基本教義派的反感,就嚷嚷著說「要用公投來決定台灣人能不能信基督教」,或者壓迫伊斯蘭教徒都非吃豬肉不可。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對民主的中文簡介明白寫著:「少數人的權利不得取決於多數人的意願,亦不得因多數決而受限。少數人的權利受到保障,因為民主的法律、制度保障所有人的權利。

台灣的多元成家法案,是一場人權的戰爭,不是人數的戰爭。

台灣好生活電子報總編輯關魚,2013/12/1

【補充附註】

2013/12/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在網頁上發佈「臺灣守護家庭聯盟」舉行凱道集會,平和落幕」公告,內文提到:「參與本次活動群眾人數,依群眾所站立的面積換算,經警方估計係本年度群眾集會凱道人數最多的一次,估約15萬餘人參與集會」,對一個人數明顯比不上「1985公民聯盟」的行動,國民黨為了「挺護家盟、打壓1985公民聯盟」的官方立場,可以「睜眼說瞎話」到這種程度,台灣真是要回到「官方掩蓋、扭曲真相」的戒嚴時代了嗎?

【延伸閱讀】

⊙ 伴侶盟新聞稿:婚姻平權 公民論壇 群賢樓前 不見不散 

⊙ 下福盟新聞稿: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我要有爸爸媽媽的家!

⊙ 黃哲斌整理的「婚姻平權」相關連結

多元成家婚姻平權懶人包

【本報相關圖文】

⊙ 同志遊行:讓每個有愛的人都得到自由

⊙ 2013年同志大遊行影像走廊:彩虹篇

⊙ 2013年同志大遊行影像走廊:標語篇

⊙ 劉立委和黃縣長讓台東不美麗、不幸福

⊙ 因為狗比較可愛,所以貓都是妖怪?

⊙ 把耶穌釘上十字架的,正是人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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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仁愛路沒人? 那你知道信義路都是人嗎?

http://i.imgur.com/yn9CeXE.jpg

兩次遊行我都有參加
這次的遊行確實比1985少一點

但憑著網路照片就可以斷定現場的情況
而用主觀的意見寫文章

這不就叫做鍵盤媒體?

aboutfish's 的頭像

這位不敢留名的無名讀者:

我也是兩個都有去現場,你沒看到我文末附了兩張昨天所拍的現場照片嘛?我並不是只從網路照片判斷,我花了兩個小時在現場繞行觀察了中山南路、凱道、信義路和仁愛路,而且我從1995年的五一大遊行開始,18年來觀察過台北街頭超過60場的街頭運動,1130要和803相比,不止仁愛路,要講信義路的人潮也遠多出你所PO的照片。並且我已經在文末講白了,這是一場人權的戰爭,不是人數的戰爭,就算全台 3% 的基督徒乘以人口有70萬人都到凱道現場來嚷嚷,也不能決定「同志不該享有婚姻平權」,民主法律保障的基本權益,不是多數決的問題,請後續還要來吵的人務必搞清楚。

aboutfish's 的頭像

才改寫完「示威聲勢必殺技四招」第一招「先誇大對方的弱點並抹黑對方的訴求和名聲」,立刻就看到臉書上有「表面上不知哪裡來的,其實大家都知道是哪一方勢力的網軍」,盜用伴侶盟的LOGO和名稱,故意混淆視聽成立了污名化伴侶盟的「台灣近親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山寨版專頁,使出這種「奧步」想要傷敵,殊不知是傷己一萬也不止,聽說基督教新教的十誡第九條是「不可作假見證」,「不敢自稱為基督徒」的某些人士大概也不怕,那就鼓勵伴侶盟報案吧,這種奧步除了可以告他們誹謗、公然侮辱外,最重要的是可以依據「商標法」第 68 -71條向臉書要求移除網頁並向製作人要求損害賠償,引述主要條文如下:

第 68 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69 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70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貓不知那個叫啥"福盟"的組織是那邊來的....
只是知道這場遊行背后是某些基督教派所發起的.....
開玩笑 基督教會耶 怎會沒有錢? 怎會是弱勢?
貓想 這場遊行有必要舉辦嗎???花錢動員而來
走一走 講一講 就沒了
剩下的都只是立法院的事啦
若真的有資源有實力 直接與立法委員溝通會不會快一點???
叫一堆人星期天跑那麼一大趟 ㄝ 人家要作禮拜ㄋ!!!
宗教真的不是拿來歧視別人用的!!!
也不是拿來展現有多少影響力用的!!!
貓覺得 若上帝知道這些教徒用"愛"之名 行"壓迫"之實
不知道會多難過ㄚ.................
貓尾巴合十

dear貓尾巴:
不好意思,以下幾點想更正一下~~~
1.其實那個啥"福盟"的組織,不光是基督教,還有其他各個宗教
2.花錢動員?所以你的意思是:就算不是你的立場,給你錢,你就願意上街頭抗議?
3.你覺得這麼多人會沒事上街,還要被貼上歧視他人的標籤?
4.真的有很多不了解和扭曲,才會覺得這是"壓迫",希望大家可以去了解背後的原因再來說,我相信如果只是'歧視"只是"瞧不起",不可能會撐起這麼多後續的活動。

ok啦 瀡意就好

旺旺集團 中國時報 幫他們背書 讓中國人民 誤以為 反同志 有那麼多 兩次遊行 本人都在現場 終於明白 這些被眾教會動員而來的基督徒 是如何被這個主辦單位給欺騙. 真得是非常可惡 ...

蘋果日報報導的台北市警察局也是估五萬

aboutfish's 的頭像

一個長達三小時的遊行活動,在不同的時間問警方,會得到不同的數字。比較「有玄機」的問題是:有時「不同的媒體」問警方,也會得到「不同的數字」。

他們的反多元成家連署好像才30.40萬人連署,紙本和網路連署的人都只有如此了,當天有空且願意特地去台北(台灣的大部分人並不住台北)參加遊行的人不可能有30萬。

按照護家盟或下福盟(反正是同一批教派,當天在現場似乎兩個名稱混用)在周六的舞台上公布的數字,他們表示募集到555689份反對多元成家連署。這個數字的意涵相當有趣。XD

更別說他們的網路連署充斥著「大量的灌票跟重複的廢票」

常跑社運遊行的人哪一個聽到這次膨風人數不是大笑的!!!!!
你們會懷疑,表示你們不太常上街遊行喔~~~
還說關心社會咧,從現在開始嗎?

說不定裡面大多數的人都是被騙進去的
一位網友朋友的媽媽被騙,坐遊覽車到那遊行,結果那位媽媽得知多元成家法案後,非常後悔當初被騙進去衝人數。我發現這場遊行完後呢,越來越多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相當討厭這宗教,要怪也只能怪此作為了

小朋友的言論就是小朋友,你可以講某網友媽媽的事,且聽我道來感人故事...
"當天有同運團體人士處遊行中,因聽見身旁基督徒愛同性戀悔改的禱告,且身旁每一位在了解同運朋友狀況後,皆以和顏態度接納本人。遂當日在眾人見證之下,這位同運朋友決定相信耶穌,且為支持972修法感到十分後悔,立誓要將正確觀念辨明予同運團體。"
怎麼樣,要編故事比你會的人多的是啦。我的確是編的,沒證據誰不會!

"台灣的大部分人並不住台北)參加遊行的人不可能有30萬。"
你前晚吃太多螺肉呢喔,吃到從眼睛吐出來了是不?你知道有多少台巴士"為了這次遊行"從中南東部來台北嗎?講話不動大腦且還以為自己有發言自由是會被笑且電到爆的,小朋友呵呵呵。

一堆過分傢伙,如果不是同運團體"滲透"教育部發表青春水漾、如果不是同運踩在我們頭上推同婚運動、如果不是這樣的踐踏基督徒,基督徒根本與你們幾乎無關聯。請問同運,既然這麼同志婚姻這麼應該放行,你們這些東西為何早個十年前不發動運動推法案呢???基督徒之前哪裡對不起你哪裡,你們這些少數的強勢?你如果不踩我們,我們無聊要跟你們鬧這遊行啊!有錢辦這些事啊!我們如果有錢,巴不得全用在世界展望會、創世基金會、日本地震、菲律賓超颱,你們浪費基督教的資源於反對你們,還控訴我們有錢!去學學王貴芬悔改吧,XXXXXXX !

編輯台報告:本留言最後一句涉及人身攻擊,依版規第一條消音

同性戀踩在基督教徒頭上?
打從一開始婚姻平權的修法,就只是法律以及人權公民權的範疇。
但是某個團體卻見獵心喜,趕緊跳出來說這違反他們信仰的經典上所說的內容,
試問,宗教經典上說的東西與現實法律法規有何關係?
然後就開始打烏賊戰,把三個法條混在一起誤導社會,
甚至扭曲到連人獸交這種讓人啼笑皆非的理由都出來了。
基督教與天主教過去反同性戀的立場早就不是新聞,
然而基督教色彩濃厚的美國,或是天主教為主的南美洲各國,
接陸續修法讓同性戀婚姻入法,顯示不管宗教與法規都有必要因應時代的變遷而調整彈性。

至於,同性戀誰不希望早十年有這樣的法律保障,
然而,從你的言論就知道,十年後的現在還是有一群基本教義派要同性戀接受治療,
甚至恨不得同性戀不要出現在眼前。
社會風氣已經比十年前更為進步、正視多元,
然而卻還是有人嚷嚷著"多數的弱勢",用上世紀的教條在打壓限制他人。
宗教教條就留給你們教徒去遵守吧,請不要如此暴力地要全世界的人都吃你們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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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CY:

好生活報創刊以來即設有回應發言版規,你最後一句罵人沒腦袋的話已經明顯涉及人身攻擊,必須依照版規消音。

我也想跟你說,你一定沒有感覺,你這一段非常激動的留言,其實是對你所信奉的「基督教」,再度加了一筆「形象破產」的傷害吧?

貴主辦單位的700台遊覽車只能載「3萬多人」載不來「30萬人」,但我也要再度強調,這是一場人權的戰爭,不是人數的戰爭,來此爭執人數沒有太大的意義,更何況真愛聯盟或者下一代幸福聯盟,常常使用「不尊重當事者」的詐欺手段,把沒有連署支持你們的人都掛在你們的名下,例如盜用名義、偽造連署遭踢爆,還有潘越雲發表的聲明等等,「編造」記錄實在是很糟糕的呢。

當你說:「基督徒之前哪裡對不起你哪裡,你們這些少數的強勢?你如果不踩我們,我們無聊要跟你們鬧這遊行啊!」

請問: 在台灣最近一連串的恐同行為裡,到底是誰踐踏誰?當你們的志工媽媽非常強勢的罔顧法律,犯下強制罪強奪別人手上的傳單;當你們的志工沒有經過學校的同意就用校方名義張貼招募遊行志工換服務時數的消息,讓新莊高中學務主任謝淑美氣呼呼地表示,宣傳完全沒有經過學校同意;當你們遊行現場的指揮運用「多數的強勢」,強行禁錮當日遊行現場挺婚姻平權的,「極少數人」的人身自由

其實這類人身攻擊的言論不妨留著別消音,正好讓大家看看某些基督徒的嘴臉。

aboutfish's 的頭像

本文結論強調「台灣的多元成家法案,是一場人權的戰爭,不是人數的戰爭」,但是對於「政客」而言,選舉本來就是一場「人數」的戰爭,各種宣傳策略則是「詮釋權」的戰爭。

對於想要扭曲真相的國民黨和某些團體,我有一句話分享:「真相」自會找到出路,在網路時代尤其容易有很多條出路。

to anonymous先生
1.貓的資訊收集不完整..謝謝您提點
2.說"花錢動員"可能太簡單了....貓不知道您了不了一個團體的互動??
在一個團體中若領頭的人說:[走吧!!我們一起去XXXXX]
那麼跟隨這團體的人群是去還是不去???要是你的想法跟領頭的人不同
不想去的話怎辦? 去 就覺得不對勁 不去 別人又會覺得你很怪
同樣是教友 同樣是同一團體 領頭人的呼喻可以不理嗎???
3.這麼多人上街表達意見很好 但是真的是表達所有人的意見?
還是表達領頭人的意見? 會被人說"歧視" 而且還不是一個人說是很多人
很多部落格都說 那麼到底是怎樣的"歧視"讓人覺不對?
4.就是不了解 才會發聲問:為何您會覺得"多元成家法案"是不妥的?
期待一個理性的對話!!!
貓尾巴合十

Dear 作者您好,各位大大好:
完整看完文章,本人有去1130凱道遊行,
的確,估算人數不容易精準,況且人潮進進出出。
但單用空拍圖來比較人數多寡實在無法說服人,
太過於主觀並受限於視覺效果,兩張照片角度及遠近差很多,
1130凱道空拍若拉近一些,看起來就會跟白衫君的照片有一樣視覺效果。
不好意思無意冒犯,理性說實話罷了。

而以自己身為台灣公民的角度,
覺得兩次遊行重點也不在人數,
是表達人民的訴求,倉促修法錯誤的機率大增,
不如多訪討論,甚至辯論都比矇在谷底好,
期待法案修得更符合全民意識。
目前我發現的是反對修法的人不比贊成的人少。
以上 感謝閱讀與指教

然後不要問我具名不具名的問題,
網路世界...隱私還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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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gek:

1. 上頭已有說明,本文人數估算根據的不只是空拍照片,還有採訪超過60場社會運動經驗的記者在803和1130兩場遊行現場的觀察判斷,在景福門區域的人數兩者就已經明顯有差,何況是空拍沒出現的自由廣場和國家圖書館至愛國東路區域,這篇無意冒犯1130的參與者,只是「理性說實話」指出主辦單位確實是「自爽膨風到極點」罷了。

2. 「發現的是反對修法的人不比贊成的人少」,當你本身是反對的人,你周遭所處的族群當然是反對者居多,因為贊成者除非是要反駁你的意見,不會特別出現在你周圍,這種主觀認定「哪邊比較多」其實並沒有說服力,到底各種調查單位實際調查發現台灣贊成同性婚姻的比例有多高,請參考關鍵的十年,台灣民眾贊成同性婚姻比例衝破五成

3. 老話一句:基本人權是每個人都該享有,不需也不該靠多數決。就算你認為你個人的婚姻也要取得你周遭人群的共識,要多數認同你才能結婚,那也是你自己願意這樣作,但不能推及到旁人也該要遵守。

1. 依常理可知, 並非100%基督徒都反對這個法案. (我就贊成同性戀結婚). 所以可不可以不要再用"基督徒"三個字來代表反修972聯盟?
2. 自認為基督徒的聽了. "愛"是最大的誡命! 是"誡命"哦, 不是要求, 不是拜託. 耶穌有太多太多"除強扶弱"的事蹟了, 基督徒的定義是像基督的人. 帶口罩上街, 把人圍起來不放, 像嗎?
3. 基督教義中心的七論裏並没有"婚姻", "同性戀"的大論. 把時間花在該花的事上好嗎? 耶穌說"你們要以天上的事為念", "天上的事, 是既不娶也不嫁", 同性戀要結婚, 你猜耶穌若在世會怎麼說? 帶口罩上街?
4. 贊成修972卻因這場遊行而討厭基督教的朋友們, 有空讀一下楊腓力的"耶穌真貌", 你就瞭然了. 耶穌愛你, 也愛同志, 也愛判死刑的罪犯. 祂在世界時最喜歡跟妓女, 罪人吃飯. 最討厭有權有勢的偽君子.
5. "神愛世人". 不論反同不反同, 972修或不修, 世界末日來或不來, "神愛世人"絕對不變.

請正視法案問題!請正視法案問題!

今天多元成家法案會進入立法院,就是和歐巴馬、聯合國有關係!

美國早已被性解放團體綁架多年,歐巴馬因為政治正確簽署了sexual right agenda.聯合國又抱歐巴馬大腿,替性解放團體背書。真正在聯合國被踐踏的人權,不適LGBT的人權,不是說性權=人權的人的人權,而是開發中國家的人權,以及兒童的人權!

不要利用台灣人的同情心!正視法案的問題!
這是聯合國人權組織背後做的事。這也是你們高舉聯合國因為政治正確,定義"人權"。
給你看你沒見到的聯合國另一面----踐踏開發中國家的人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_iQMcrC_L8I (全英文,有字幕)
http://www.standforfamiliesworldwide.org/sffww/ (歐巴馬為了政治正確,簽訂sexual right agenda)

犧牲兒童需要被重視健康的人權。(醫師上聯合國議事殿堂,懇求他們不要為性解放教材背書。因為這套聯合國背書的性解放教材,實際上已在美國施行20-30年之久,很多青少年得到AIDS、性病、心理疾病、婦科癌症,但是因為人人都想自保,不敢出來對抗性解放組織SEICUS。美國已屈服於性解放組織多年。是近幾年,醫師看不下去,而匿名出書、辦演講,從民間自發保護孩子的健康。)
(http://www.miriamgrossmanmd.com/shame-on-you-united-nations/)

"性解放" 並不等於 "性開放", 如果你以為性解放就是要讓大家去濫交,那麼你這個觀念需要先解放一下~

回歸到法案上來,我想分享下面這篇文,完全以法律與人權的角度思考:

2013年1月29日,法國司法部長Christiane Taubira於同性婚姻法案一讀的開場演說:

我想要先對我國的婚姻制度演變做一個介紹,好讓各位更了解我們到底在做什麼樣的事情。在這樣的一個場合,我想我還是要不免俗地引用民事法權威 Jean Carbonnier 的一席話。

還記得在 1989 年,法國大革命兩百週年紀念之際,Carbonnier 氏曾藉著這個反思歷史的機會,將民法上的婚姻行為定義為 「隱藏在共和國 (la République) 背後的榮耀」。他指的是雖然當時產生激烈的爭辯,所採納的民事婚姻制度 (mariage civil) 仍確立了其契約性質與期間。婚姻期間──這意味著離婚是被允許的。

在當時,有兩個宗教──基督教與猶太教──允許離婚,而佔人口多數的天主教仍主張婚姻關係是無法斷絕的。Carbonnier 氏因此認為,1791 年的制憲會議的確透過設立民事婚姻制度, 完成了真正的革命──婚姻世俗化 (sécularisation)。婚姻世俗化的規範也就這樣寫入 1791 年的憲法中。

民事婚姻帶著平等的胎記誕生。這個平等的印記,可說是相當重要的勝利,在社會世俗化 (laïcisation) 的運動中明明白白地建立共和國的基本精神。這個「勝利」,特別是為在當時被排除在婚姻外的人們所說的。因為 1685 年稱為南特詔書 (Edit de Nantes) 的寬容飭令廢除後,新教徒只能偷偷地由牧師證婚,他們不能組成家庭,他們的孩子更被視為私生子。1787 年,南特詔令恢復,允許牧師與法官以國家民事官員身分為新教徒主婚。因此,在大革命發生的兩年前,婚姻制度有了首次的開放:宗教多元制,以往不能結婚的人,也就是新教徒與猶太教徒, 終於可進入婚姻制度中。

然而,此時可以結婚的仍僅限於有宗教信仰者;且部分的職業,尤其是演員,仍被排除在婚姻制度外,因為當時的教會宣稱他們無法接受這些戲班子下流的演藝活動。Saint-Sulpice 教堂的神父就拒絕發布 演員 Talma 與一位當時被稱為「交際花」的女子的結婚預告,而使得 Talma 上訴至制憲會議。制憲會議因而決定設立民事婚姻制度,並在 1791 年 9 月所制定的憲法第二章第 7 條規定:「婚姻僅為民事契約。立法機關必須無差別地為所有人民建立出生、結婚、死亡之證明方式。」

「證明」,這表示由核准制改為驗證制,只需要國家確認即可,因此我們有更多的自由;「證明」,這表明「立法機關尚須指派官員負責以上項目(出生、結婚、死亡)之證明與記錄。」這種婚姻證明制度不僅包含了非天主教徒,也當然地涵括了所有人民。也就是說,只要雙方願意結婚,雙方便可享有與所有其他婚姻關係中的兩人相同的權利,當然,也必須負有相同的義務。此種平等的民事婚姻概念,事實上乃是一種自由。這乃是一種自由,因為只要婚約一締結,離婚也將被認可。

參照 1792 年婚姻制度的立法目的:「離婚乃源自個人自由之基礎,婚約非為不可中斷。」換句話說,既然婚約由雙方當事人在自由意志下訂立,而非神旨的神聖化表現,此結婚之自由在構想上必然無法與離婚之自由脫節。又,婚姻擺脫了先前的宗教性,因此將能展現共和的價值,並逐步地將社會變遷納入其中。從(1803 年)民法典 (Code civil) 制定以來至今從未修改過的第 146 條便將這份自由的內涵表露無遺:「婚約,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成立。」這項條文因而確立了婚姻中雙方全面的自由。如果我們記得婚姻起初是財產、遺產、家族譜系的結合,還有我們是先見了神父,才見了公證人,我們便可了解,承認婚姻中雙方的自由是一項重大的進步,仍然體現在民法典第 146 條當中。於是結了婚的人終於可以決定是否要離婚了。

然而這項離婚的自由卻在 1816 年遭禁止。在當時保守主義主導的氛圍下,各項自由,尤其是女性的自由,也在倒退中。終於在 1884 年,Naquet 法恢復離婚制;這與當時在整體社會裡再度興起的世俗化浪潮也有關。這麼說是因為我們可以在婚姻制度的沿革中很清楚地看到世俗化、平等、自由等價值的蹤跡,就像這些價值也在我們的法律、社會中演進,有時在歷史中不同階段面臨到緊張的衝突。於是在民事關係、個人自由、與社會等三方面的世俗化中,離婚制度於 1884 年恢復。在這十年間,其它涉及個人自由的法律,例如出版、結社自由、公會組織自由,以及不久後的政教分離法,也一一產生。

1975年,離婚自由再度被鞏固,法條中再次規定雙方可合意離婚。但回想一下,離婚其實在 1792 年的法律中就已被承認,甚至在當時還可因雙方個性不合、相處不融洽而離婚。所以說允許離婚的結婚制,是一種自由權。但同時也包含了不結婚的自由。因此法律承認婚姻外的家庭形式,並逐步地承認在這些家庭形式中所生的子女。

因為當婚姻成功地與宗教脫鉤的時,也同時擺脫了建立在父權社會概念上的社會秩序。這種父權概念使得丈夫與父親變成家庭財產的所有人,當然,也同時是妻子與子女的所有人!結婚與離婚的演進,讓伴侶從此可以自由選擇組織生活的方式,此變遷便被法律記錄著。

因為兩個世紀以來,婚姻制度歷經了朝向平等的發展。而這正是今天的我們所正在做的:讓這項隨著社會與婚姻世俗化而誕生的制度,更朝平等邁進!這項變革首先與女性有關:1970 年法律廢除「戶長」(chef de famille),並承認「生活共同體」(communauté de vie);1975 年法律再次規定雙方可合意離婚 。女性的權力也逐漸地被法律所承認。1970 年,也就是才 40 多年以前,當時的女性──時至今日我們仍能在社會中遇見她們── 必須先徵得丈夫的同意,才能在銀行開戶、簽契約、受領薪水,才能被承認為權利的主體!

這項朝向平等的演進,將婚姻制度現代化,承認女性為權利主體,也將逐漸承認子女的權利。1972 年,法律不再區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而是重新認定親子關係,使得所有兒童都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無論其親子關係為婚生或非婚生。2000 年,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Mazurek 判決,強制法國終止對於婚外子女的歧視。然而,一直到 2005 年的一道命令,這項命令直至 2009 年才被法律認可,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區別才終於從民法典消失。只要是子女,就是權利的主體。

今天向各位介紹這個法案,包含了透過恆定法開放同性婚姻與同性伴侶領養的條文,政府選擇讓同性伴侶也能進入這個制度中,像異性戀一般地組成家庭 ,不論是透過事實上結合,所稱的同居 (concubinage),透過伴侶契約 (PACS),或是透過婚姻 (mariage)。而今天政府決定要開放予同性伴侶的正是結婚制。此乃是平等的表現。我們要開放的是現行民法典中所規範的婚姻,而不是打了折的婚姻,也不是所謂調整後的民事結合,也不是詭計,更不是惡作劇。

我們要開放的是以契約形式存在於兩人間,一個可以產生公共秩序的婚姻制度。是的,今天政府要向同性伴侶開放的就是這種乘載了所有象徵性責任,以及在相同的條件下所有公共秩序規則的婚姻。它與異性戀的婚姻有相同的條件:年齡雙方合意;相同的禁止與限制:不得亂倫、重婚;相同的義務:協助、忠誠。是的,必須互相扶持、對彼此忠誠、尊重。這些義務於 2006 年訂立;配偶間互負相同的義務;小孩對雙親負有相同的責任;雙親對小孩也負有相同的責任。

沒錯,今天我們要向同性伴侶開放的就是這樣的婚姻。因為,請告訴我們:為何兩個相遇、相愛、一起白首的人,必須承受不穩定、脆弱、甚至不公的遭遇,就只因為法律不承認他們有相同的權利,而只允許其實是同樣穩定的另一對異性戀, 選擇如何建立自己的人生。

因此,說吧!到底同性婚姻會對異性伴侶造成剝奪嗎?「不會!」那麼,如果什麼也沒剝奪,我們就要把那些心態與行為訴諸於文字。

我們要勇敢地揭發:有人利用(反同性婚姻的)運動,製造恐慌,聲稱「父」、「母」二字將從民法典和戶口名簿中消失。這些都是謊言!我們還要說:有些人就是偽善,他們選擇忽視這群生活中充滿變數的同性雙親家庭與兒童。我們更要說:有些人就是自私,竟然以為共和國的制度可以只限於某個級別的公民享受。

我們得說,開放同性婚姻,正闡明了共和國的格言:它體現了選擇的自由、決定與他人一起生活的自由 (Liberté)。藉由此法案,我們聲明所有的伴侶、所有的家庭都是平等的 (Egalité)。最後,我們還要說:這些條文還蘊含了博愛的精神 (Fraternité),因為任何差異,都無法作為國家歧視的藉口。

好的,你們抗議。你們抗議,說是「孩子的權利」(droit de l'enfant)。更正:「『有』孩子的權利 (droit à l'enfant)」。以有孩子的權利為名,你們抗議。正是如此!你們假藉異性戀有個「有孩子的權利」,但你們聲稱的那項權利根本不存在!因為開放予同性伴侶的婚姻與領養,和異性伴侶有著完完全全相同的條件。

換句話說,要嘛,你們告訴我們, 異性伴侶有個「有孩子的權利」被民法典明文規定;要嘛,這項權利壓根不存在──事實上它本來就不存在!──,所以同性伴侶可以在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條件下,領養兒童。你們假冒異性戀有個「有孩子的權利」之名,卻否決了那群你們不願意面對的兒童的權利。你們否決了那群你們不願意面對的兒童的權利。我們所提出的法案,毫無違反《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相反地,相反地,它保護了你們拒絕看見的兒童的權利!同性伴侶將可以在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條件下,領養兒童,亦即依照相同的程序:省議會在相同的條件下為同意與否之決定,法院在相同的條件下宣告領養之認可 ,完全依據民法典第 353 條的規定,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綜上所述,你們的反對毫無根據,你們的論述充其量不過是難以接受這些同性伴侶的合法性。然而你們的子孫們早已接受他們是合法的,而且還會有越來越多人接受。而當有一天他們出於好奇閱讀我們的辯論記錄時,你們將感到尷尬、不知所措。我們最後決定向同性伴侶開放婚姻與領養。誠如我引用了歷史上與法律上的資料,婚姻曾經是財產的制度,只是為了財產、遺產、家族譜系的結合而設。婚姻也曾經是支配的體制,因為丈夫與父親對於妻子與子女有絕對的權威。這還曾經是具有排他性的體制,我們剛剛才看到,在民事婚姻設立前,非天主教徒與部分職業的人士是無法結婚的,亦即許多類的公民遭到了排除。這項曾具有排他性的婚姻,從今將納入同性伴侶,而成為普世的制度!終於!婚姻要成為普世的制度了!

你們可以繼續拒絕接受,你們可以繼續拒絕看看你們的週遭,你們可以繼續拒絕容忍──包括就在你們身旁,且或許就在你們的家族中──,這些同性伴侶的存在。你們可以頑固地只將眼界侷限在過去。但還不夠!倘若你們如實地瞧瞧過去,你們還會找到,找到什麼?找到各種已正式承認同性伴侶的證據,其中甚至包含了教會的承認!你們選擇反對承認這些伴侶的權利,那是你們的問題。

我們對我們的所作所為感到驕傲。我們對我們的作為感到如此驕傲,因此我想借用詩人 Léon-Gontran Damas 的文字來定義之:我們即將完成的行動,「美麗,如終於在晨曦中的艾菲爾塔前綻放花瓣的玫瑰」。« Beau comme une rose dont la tour Eiffel assiégée à l'aube voit s'épanouir enfin les pétales »「偉大,如改變氣息的渴求」。 « Grand comme un besoin de changer d'air »「強烈,如漫漫長夜中那聲尖銳的吶喊」。« Fort comme le cri aigu d'un accent dans la nuit longue »

謝謝各位!(Merci à vous!)

video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6nhDu51Dh8 (內含中文字幕,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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