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狗比較可愛,所以貓都是妖怪?

愛貓人士請先不要衝動,這個標題只是一個比喻。

從「多元成家方案」引發各界爭議以來,看多了某些保守基督教人士以各種反對話語,包裝他們的「恐同」意識,明明就是歧視卻又怕自己被貼上歧視的標籤,昨天看到「[話題] 你自己喜歡吃漢堡,人家就不能吃三明治嗎」,把多元成家方案的精神和反對者對此法案的「不明就裡腦補」做了很清楚的分析詮釋,忍不住想到這個比喻來呼應。

什麼叫「歧視」?

幹哲學格主黃頌竹對這個詞做了很好的整理,「當我們要宣稱存在著一個歧視的現象時,我歸納出以下幾點是必須要能被指出的要件」:

1.差別待遇存在。
2.差別待遇沒有正當的理由支持。
3.差別待遇使被差別對待者蒙受更多負面影響。
4.差別待遇有制度性或結構性的規模。
 
台灣社會普遍而言,如何對待男女同志、雙性戀、陰陽人、性別不明者?有沒有符合上面四個要件?當然有,這就是為什麼要修民法,人權運動者提出「多元成家方案」來消弭結構制度的差別待遇。
 
回頭看標題的比喻,如果有一群愛狗基本教義派說:「我尊重貓,我絕對沒有歧視貓,但因為我信奉的經典說貓都是妖怪,所以牠們不該享有動物保護法的權益,你們這些要修法的人,全部都是站在妖怪那一邊想要來毀滅人類世界的」,你會不會覺得很可笑?
 
真愛聯盟、某些反對同志的教會還有那些號稱守護家庭價值的聯盟等等,用的就是這種邏輯。
 
【延伸閱讀】
 
同性戀家長小孩的見證詞 《什麼成就一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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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顏聖紘老師在臉書對此有很棒的比喻,引用如下

我常常跟學生說:偏好,偏見,和歧視的差異在那裏?

你可以不喜歡吃蕃茄,那真的是偏好(preference)。
但如果認為所有紅色的東西都不能吃, 那就是偏見(bias)。
如果你認為吃紅色東西的人有病,應該被治療,應該由法律排除其權益,在學校職場被霸凌是活該,這不只是歧視(discrimination),而且就是暴力(vio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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