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的強權與曝光者的弱勢

 
編按:這篇文章源於2005年在中時部落格看到一張「非名人的走光照片」,對「女生的隱私權很容易被男攝影侵犯」這件可能在「男攝影眾多的國家(包括台灣)」放諸皆準的事實,忍不住非常感慨,陸續在幾個地方留言討論後的整理。十年過去了,隨著數位相機和附有拍照功能的手機盛行,新聞學界早有人提出「全民狗仔」一詞,描述每個人(尤其是名人)處在隨時隨地都有可能被別人拍攝、不經當事人同意便逕自公諸於世並引發種種侵權爭議的現狀。當你按下手機快門、將牽涉別人的某張照片上傳網路前,你可曾想過如果照片主角換成是自己,你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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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強力主張,任何報導(包括創作)之權,不能凌駕在被報導人(包含被拍攝者)的基本人權之上,隱私權自然是其一。 但拿著相機的人(尤其是媒體攝影),常不自覺成為「霸權主義者」,被拍攝者其實是非常弱勢的,每個人都有不想被拍的時候,為什麼拿相機的人,以報導和創作之名,就有權「不懷好意」的隨意拍呢?
 
最可悲的就是那些無法表達主張自己權利的屍體,這也是我一直拒買蘋果日報(大部分時間也拒看)的主因,三年多前我在「是誰給你們踐踏別人屍體的權力」一文,強力批判中國時報在頭版刊登白曉燕屍體照,秉持的原則就是:「任何一個媒體報導,都不能用『新聞自由』和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藉口,去侵害被報導者和相關者的人權。
 
中時攝影記者許村旭在他的部落格發表「哭到沒聲的影像」,文中結論表示:「當按下快門的思維能以人性悲憫及遍地人文為深軸,作為呈現影像的顯劑時,我想那畫面應該才會挺有趣的。」
 
累積多年來在媒體第一線和在網路攝影網站上的觀察,我深切以為,攝影界極度陽盛陰衰的現況,讓諸多男攝影常在拍攝女性時,快門充滿「不尊重」的侵略性,當最基本的人性尊重都缺乏時,哪能奢求人性悲憫的更高層次?
 
或許因為我是十分重視隱私權的人吧,對我來說,一張以「我」為主角的照片,無論別人認為感情精神表現有多高,只要「我」看該張照片覺得不妥,「我」都會事前要求拍攝者不得公開發表,若他違反協議發表了,「我」有權也必然會告到底。抱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態度思考,前面所說引號中的「我」,在我的主觀看法裡,換成「任何不是名人的人」都適用。
 
跟另一位在網路上發表許多攝影照片的記者「munch」在他個人部落格討論此事時,他認為,照片的感情精神表現若高過人格隱私價值就可以公布,例如拍攝戰火受害者的窘迫和悲情狀態,呈現的是一種事實,可喚醒悲憫人性,甚至阻止悲劇的再發生。
 
我其實懂得他想表達的,但經過一番思考,我還是主張,雖然戰爭畫面喚醒的悲憫是另一回事,若戰爭照片的主角跳出來主張「肖像權和隱私權」,他仍有權利要求拍攝者不得發表,否則無論那些極具震撼力的照片後來救贖了誰,它還是對當事人(極弱勢族群)的一種壓迫。
 
「munch」後來寫了 ◎影像之私密與公共性◎一文 ,進一步回應我的問題,結論寫著:「藝術通過它簡單的存在來批判社會。」
 
我的回應只有一句話:
 
「強權透過它簡單的存在來壓迫弱勢。」
   
關魚,原寫於2005/1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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