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立委和黃縣長讓台東不美麗、不幸福

看到中央社「反對多元成家,台東千人上街」報導指出:「立法委員劉櫂豪夫妻、台東縣長黃健庭妻子陳怜燕走在遊行隊伍前面。劉櫂豪表示,應該尋求更有效方法幫助同性戀者解決他們問題,不應該修法將固有好的婚姻及家庭制度毀掉」,忍不住想起一句廣告語:「要刮別人鬍子前,先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

劉櫂豪是誰?就是上次義正嚴詞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而爆紅的台東立委。當時大家為他的質詢鼓掌叫好,現在姑且套用他自己的話來反問「劉大委員」。以下質詢,均由總編改寫自劉櫂豪質詢黃總長的內容,咖啡色段落是劉委員的原話一字未動:

============質詢劉大委員分隔線============

這段時間真愛聯盟、東台灣守護幸福家庭聯盟等保守基督教團體,其中成員特別是政商學界掌權者的言行,讓我們國人可以很嚴肅的……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個問題。

憲法第7條「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到底它的真意是什麼?到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世界人權宣言開頭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2條載明「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的精神是什麼?
 
 
委員!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因為不了解同性戀、雙性戀、陰陽人等與一般人不同的身心特性,在法律硬性規定一夫一妻制,那是存在的事實,但不是代表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它存在所以它代表是合法的,它代表的是一種真理」啊!我現在問的,是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去做?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平等,你不要忘記,它開宗明義規定,就是怕各種保守勢力伸進去我們憲法所保障各種人民的平等法律地位,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它規範了。2009年5月總統馬英九頒佈確認「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從此台灣制定和執行任何法律都必須遵守兩人權公約,就是要規範政府放任各種「反人權團體」濫用這樣的權力啊!民進黨立委不是最愛罵馬英九政府違反兩人權公約嗎?你以後有何臉面質詢執政黨反人權?
 
委員,我們完全不認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就如同你當初幾十年前投身法律工作一樣,你跟許許多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它。
 
在這裡我身為獨立媒體總編,身為台大法學院研究所的畢業生,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一個正義的化身啦!我們自己不代表正義,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目標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一個神!
 
 
身為台灣國會的立法委員,你竟然公開宣示,一夫一妻制必須奉為唯一真理,無視父權結構下的專偶制在台灣施行還不到百年,民法親屬編將結婚後的女人全部歸為「二等公民」,多年來靠婦運團體賣命爭取才好不容易在2007年有比較進步的修訂。各種人類學研究都顯現專偶制違反人性,節節升高的離婚率和不婚率更凸顯它隨著現代生活發展破綻百出的事實,你竟然可以因為自己的觀念信仰,就否定其他性傾向者的婚姻權?
 
如果你「應尋求更有效方法幫助同性戀者解決他們問題」的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應該昭告所有的同志,你們都是有問題的人種,你可以打著「保護家庭價值」大旗,公然歧視不同性傾向的人民,因為你只要臉皮夠厚、良心夠黑就好了。
 
委員,請你嚴肅地面對這個問題。
 
============質詢黃大縣長分隔線============
 
再請問曾任「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的台東縣長黃健庭,你的縣民裡有多少同性戀和雙性戀,你調查過嗎?他們活該是二等乃至三流縣民嗎?你的夫人陳怜燕以行動聲援了一個公然歧視同志、打壓同志人權的遊行,就明白代表了你的立場吧?你在縣長任內可曾仔細調查,台東有多少「一夫一妻制」下的孩子無法得到妥善照顧,可曾仔細檢討縣府的工程、宣傳預算和教育、社福預算的嚴重失衡?
 
最後,規避環評程序的美麗灣大飯店是違法建築已經由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什麼時候你才要把「讓杉原海灣刺桐部落原住民家庭不幸福又不美麗」的大違建拆掉?
 
台灣好生活電子報總編輯關魚,2013/10/27
 

⊙ 同志遊行:讓每個有愛的人都得到自由

⊙ 2013年同志大遊行影像走廊:彩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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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fish's 的頭像

昨天收到署名moses的讀者以「我對於你們攻擊批評劉立委黃縣長非常的不高興」為題,寄信到好生活報聯絡信箱,全文轉貼如下:

我對於你們攻擊批評劉立委黃縣長非常的不高興,這是一個什麼樣不能站在中立公平立場的報紙網站啊!!!

對於同性戀,異性戀,人畜戀,....各種奇奇怪怪的戀愛,如果是個人行為,我沒有意見,但是牽涉到台灣人民共同的好生活,我可不希望我們的孩子們像這次同志大遊行一樣,脫光光走在馬路上,主張克藥、性虐待、毀加廢婚.....,一個國家要有一個國家的主體家庭倫理,夫妻父母,父慈子孝....這種大是大非的觀念,如果做一個政治人物都沒有的話,這個國家還有什麼希望,不用大陸人來,我們自己就亡國滅種了,全國到處充滿愛滋病像烏干達一樣。

愧用"台灣好生活"這個名字做為命名的你們這個媒體人,你們真的應該羞愧,你們富有這麼重大的使命,卻不知大是大非,迎合少數人的性需要,卻忽略大多數人的安定生活,你們真的應該羞愧!

============ 總編回信分隔線 ============

moses:

什麼叫中立?什麼叫公平?壓迫別人天生的性向叫中立公平?
同志要成家,為什麼會牽涉到台灣共同人民的好生活?

你和別人結婚,無論對象是誰,都是你們的自由選擇,跟其他台灣人民有關係嘛?你支持劉立委和黃縣長對同志的偏見,正是台灣人權至今不夠進步、社會淪落到沒有「大是大非」的主因。

對於促進台灣好生活,我一路付出了許多努力,自認問心無愧。該感到羞愧的是那些掌握公權卻還「拆家毀國」的政客們,以及明明歧視同志卻在嘴巴上說「自己是尊重別人」的保守宗教團體。

最後我還是要強調:

沒有人「應該要為自己天生如此(各種性傾向)」而卑躬屈膝,沒有人「應該要為自己不會傷及無辜的自由意志選擇」而道歉。 (註)

言盡於此。

台灣好生活報總編關魚

附註:

這句話是我在20131026當天網摘「亞洲最大同志遊行 邀你重新「看見同性戀」」所寫的編按。

噓那個moses網友,給關魚鼓鼓掌

很奇怪,全世界通過法案贊成同志婚姻合法的,似乎都是基督教國家,而且一個個都是比我們先進的國家,不知道他們亡國滅種了沒有?

講的很像只要同志就有HIV,異性戀得HIV比例之高阿!!!

歧視不代表反對,但同志運動者認為反對等於歧視
如果反對等於歧視,那麼父母天天都在歧視你
我反對法案,但我不歧視同性戀

aboutfish's 的頭像

歧視有很多種,個人認為最可惡的一種,就是自己明明是「歧視」卻不敢承認,還要大言不慚地說自己是「不歧視」、「只是反對法案」,口口聲聲說「尊重」卻明明白白是靠「各種勢力」來壓迫。

奉勸想要真正來討論「多元成家」法案問題的讀者:一、請留下名號,二、請清楚說明你是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哪個部分、原因是什麼,剖析內幕才能真正讓大家看清楚,你確實只是反對細節而不是歧視。

這則回應令人想起一個笑話:
某政治人物去演講,『我個人這輩子最討厭兩件事,第一就是種族歧視,第二就是黑鬼。』

反對是不等於歧視,但是要是反對的理由是"同志是需要被幫助的",這句話基本上是在影射"同志是一種病"。這就是赤裸裸的歧視了!

"台灣人民共同的好生活" 說的真好

一個男人若只愛女人的話,或只是想與女人結婚的話,就代表著 "台灣人民共同的好生活"?
一個女人若只愛男人的或,或只是想與男人結婚的話,就代表著 "台灣人民共同的好生活"?

但是牽涉到

一個男人只愛男人不愛女人的話,或只是想與男人結婚的話,就代表著是否定 "台灣人民共同的好生活"?
一個女人只愛女人不愛男人的話,或只是想與女人結婚的話,就代表著是否定 "台灣人民共同的好生活"?
一個人兩種都愛,只想與另一伴結婚的或,就代表著否定 "台灣人民共同的好生活"?

為什麼社會少一個男人與一個男人結婚 或是一個女人與女人結婚 會影響的到你我共同的好生活?會將固有好的婚姻及家庭制度毀掉

難道是擔心未來另一半有更多的選擇?

還可以牽涉到 "國家的主體家庭倫理,夫妻父母,父慈子孝....這種大是大非的觀念",就連 "亡國滅種" 這種字眼都可以出來?

就是因為這種大是大非,有位叫 "Alan Turring",在二戰其間幫助英國破解德國的密碼機,戰後被人揭發是同性戀,被英國政府的大是大非強注射荷爾蒙,最後自盡.

1966年後有個獎叫"Turing Award",在電腦科學這個領域沒有諾貝爾獎,但卻有這個被視為最高榮譽的"Turing Award" 一年只有一獎

一個人對社會的貢獻並不取決於本身的性向,更不會因為你環繞全是同性所以會變為同性戀.更與社會的和諧與否一點也不相干.對我而言,政府對這結婚是一男一女議題實在管太多,以過去的稅制來說,若有人願繳多點稅為什要干涉?

我要說的是請仔細冷靜的理性思考贊成與反對的理由,不要將宗教牽涉進來,宗教會麻弊人理性公正的思考,是為民主的天敵,任何一個社會議題,只要宗教介入,許多邏輯思考就全被短路掉了

Cipher Loafer

請看看法案的內容吧~

裡面還包含了通姦除罪化 可以單方面解除婚約

不再只是同性婚姻的問題

我尊重同性戀 但我真的要反對法案!

首先法案 有三個

你提到反對的是第二個 伴侶法~~

伴侶法 跟(同志)婚姻法是兩種不能並行的法案

提供將來結婚的另一種選擇 你與你的另一伴 想成為伴侶呢 或者結婚呢? 這是你與你另一伴的事

當然這兩種各有優缺 現行婚姻法很麻煩 一旦結錯了 或婚後一起住才發現看錯了人 要離婚 那是難上加難 甚至比結婚更難 ~~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台灣人越來越晚結婚的原因之一 所以我希望有另一種可以選擇的法律

ㄜ 當然 你若 擔心 你的情人只想跟你結為伴侶 會讓你不好受 你只喜歡婚姻 ( 一種長期穩定 輕微家暴也很難解除的終身契約 ) 那會造成你倆的困擾 但這你需要溝通 總不能要求 大家都只能用婚姻吧? 有些人也可以先伴侶 後 確定對方真心 可依靠一輩子 才取消伴侶契約 簽下婚姻契約

最後 同志婚姻法案 並未提到你說的那些~~ 同志婚姻法案 只是要修改民法 男女 改成雙方 這麼簡單而已

不要因為 三法案 同樣是民間提出的 你其中一個覺得不妥 就 三個都反對~~

不錯耶,
有仔細看法案內容,
但是我們可以再仔細想一想:

1. 通姦除罪化
目前的通姦案件裡多數都演變成女人對付女人的戲碼,
劈腿的男人在老婆的寬容下繼續逍遙法外,
另外,
想靠這個罰則維繫婚姻未免也太天真.

2. 可單方面解除婚約
假設有個婦女長期遭受丈夫的欺凌,
但還沒嚴重到算是家暴的程度,
在現行的法律上,
不管她再怎麼痛苦再怎麼想結束這段關係,
只要丈夫不同意就沒辦法離婚喔~

許多受暴或困於婚姻當中的人(較多是婦女)
因為受暴程度不夠嚴重
不符合民法1052條內容
所以一直受困在婚姻當中
其中有人憂鬱也有人自殺

這次修法所提「伴侶制度」也只是提出伴侶關係的多一種選項
選擇婚姻的人繼續維持原來的民法制度
選擇伴侶關係的人可以單方面解除關係

而且
伴侶關係的規定比婚姻複雜
雙方要簽署比較細緻的合約
許多先進國家都有採用,更能保障婚姻

我朋友在法國,
他們表示簽署伴侶制度者選擇分開的比率甚至低於離婚者
單方面可以選擇離開
伴侶會彼此更為珍惜
不把離開(婚)放在嘴邊

這些為反對而反對
不瞭解世界趨勢者
真是令人懊惱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反對可以,但別說你尊重

反對的人有替獨居老人,沒有親屬的人及同志晚年的生活著想嗎?
這叫尊重,我會吐
你能想像一個老人死了沒有親密的人可以認他的屍
解果是一堆不熟的親戚來認屍瓜分他的財產嗎?
你能想像同志的愛人死了
不能參加他的葬禮也不能分享她的遺產嗎?
不管他照顧對方多久相愛多久都沒有這些權利
因為你們覺得自己好好的就好了,你們沒想過他們的立場
別人的死活不關你的事吧,這是自私
除非你有想到更好的辦法再去反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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